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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安 绘 |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以房抵债官司增多 如今,民间借贷现象普遍,为此,不少债权人想通过“以房抵债”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去年3月,鄞州区的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对方当即交付了5万元定金。由于王某未在规定时间里支付其余房款,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同时判决王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归自己所有。 王某称,自己之所以不愿支付余款,是因为张某曾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未还,而李先生又欠他一笔钱,因此,他认为张某是“以房抵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与张某、李先生之间的借贷并无法律关系,王某无权提出“以房抵债”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以房抵债”节外生枝产生变故,最终导致纠纷的情况不少,它们大多与以下一些原因有直接关系:如房子被两次抵押甚至多次抵押;被抵押的房子产权关系复杂;其中一些要件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等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以房抵债”纠纷真假难辨,涉嫌恶意串通、胁迫、乘人之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极易形成死结。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以房抵债”似乎是一种保护债权的好办法,但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需要解决一系列具体问题。 以房抵债 双方都有风险 一年多前,慈溪市周巷镇的应某借款100万元给邻村的杜某,为确保借款安全,应某要求对方以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去年5月,借款到期,杜某却突然消失。当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房子时,却发现不知什么时候,杜某年近八旬的老母亲住进了房子,而且老人称自己没有地方可去。面对这样的意外,想要拍卖房子就变得复杂。 债务人也可能遭遇“以房抵债”的风险。鄞州的朱某向汪某借款80万元,按照对方的要求,他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对方,又出具了公证委托授权,对方可代为出售该房产。但债期刚到,对方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抵押的房子贱卖了。朱某称,汪某把卖房款直接用于了折抵自己的债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公证委托,实质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清偿完债务后,债权人应返还标的物。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将标的物出卖,将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以房抵债须慎之又慎 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对“以房抵债”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应有足够的认识。对债务人而言,最大的可能风险来自于抵押房屋被低价转让,即使转让过程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但如果过户手续完成,债务人要追回房屋也会变得很困难。 对于债权人来说,除了要清楚抵押房屋的产权等情况,还要防范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虽然出具了公证委托授权,但要知道这种委托是可以撤回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委托并阻止房屋的转让,导致债权人追债不成。 法官建议,不要轻易实施“以房抵债”,如果一定要实施,必须慎之又慎。为了减少风险,债权人、债务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债务期限等具体问题,做好公证委托等事项,认真签订合约,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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