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近年来,网上购物由于商品种类齐全、省时省力省钱的特点,不仅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接受,更是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时尚,每年“双11”购物狂欢节动辄五、六百亿的销售额便可见一斑。因此开网店创业也成为众多年轻人的热门选择,本案的当事人关涛(化名)便是其中一员。他大学毕业后与朋友一道在北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专门从事各类灯具的网上销售业务,用了仅仅不到两年时间,其累计销售额便已近1000万元。眼见生意如此红火且多数客户不要求开票,关涛便在纳税上动起了心思,每月只将部分销售收入记入公司账户申报纳税,其余都直接装入了个人腰包。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伎俩,却在税务稽查人员面前露出了马脚。国税第三稽查局通过查询资金往来等手段,最终查实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共计匿报销售收入500余万元,偷逃增值税款80余万元,第三稽查局除依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外,按日加收其所偷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罚款50余万元。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关涛终于意识到网络并非想象中的“避税港”,如果不绷紧依法纳税这根弦,可能一时会占得小便宜,但最终损失的不仅是钱财,更多的则是企业安身立命的诚信。 【税案解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本案被查企业虽然是在网上销售货物,同样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每月的全部销售额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当前网上交易的税收管理工作与现实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还停留在实体企业的管理模式,一般只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对许多不开票的交易、虚假交易刷销量、未经实名认证等行为都还缺少具体的监管措施,但税务机关对涉嫌偷税的电商企业将实行立案稽查,无论是在网上还是网下,所有的销售业务都是有迹可循的,特别提醒那些通过开办实体公司做天猫的电商,信用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编辑:戚靖锋 供稿: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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