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众所周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资金周转的需要是常有的事,而向银行贷款一来审批手续繁琐,二来还款压力较大,于是企业之间借贷资金进行周转就成了一种常用的融资手段。但如果这种资金借贷不规范,就会产生一些涉税问题。 日前,就有一家企业因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被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这家注册在宁波北仑区的外商独资化学公司,由美国某公司的在华子公司全资控股。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该公司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平台,以其在花旗银行开设的委托放款账户为主账户,各关联企业将闲置的资金委托放款至该主账户,再由该公司将借入的关联企业资金连同自有闲置资金委托放款给有融资需求的其他关联企业。该公司在该委托放款业务中借入及借出的资金统一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贷款利率的90%向关联方支付和收取利息。最终,该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实际净收益为负,按照正常的理解,该公司以相同的利率借款然后贷出,肯定赚不到利息,那它到底图什么呢?该公司不仅要负责资金运转,还要支付各项税费,可谓出力不讨好,白忙活了一场却还要倒贴钱,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显然是受到了控股公司的操纵。在各项证据的证实下,由于该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融资业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调整了该公司的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0余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24.43万元。 【税案解读】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所谓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本案中该化学公司与进行融资业务的其他企业都由美国某公司的在华子公司控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且在控股方的操纵下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资金借贷业务,在此过程中该公司与各关联企业都没有决定权与话语权,只能遵循控股公司的意图办事,显然与独立交易原则相违背。三、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第三稽查局对该化学公司的利息收入进行了合理调整,以支付关联企业的利息和税前扣除的各项税费为依据确认利息收入,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之间通过相互的资金融通解决资金需求的做法应予肯定,但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资金周转时,切记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本游戏”固然精彩,但必须遵守法律制定的“游戏规则”。 (编辑:戚靖锋 供稿: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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