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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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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这都不是我的”只当笑料

□郭敬波

  春晚相声《这都不是我的》让人忍俊不禁,相声讽刺了向官员借房、借车等行贿、受贿现象,被誉为是“三十年来讽刺尺度最大”的语言类节目。相声中的贪官被塑造得很傻冒,受贿事实已经昭然若揭,还在狡辩“这都不是我的”。

  事实上,“这都不是我的”正是行贿受贿人员“名借实贪”最常用的障眼法。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借用”房产、车辆是否应当计入受贿金额,一直是个法律难题。许多贪官正是借助“这都不是我的”的外衣,金蝉脱壳,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两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贪官“借用”房屋、汽车等的嚣张气焰,但也未能完全堵住“这都不是我的”的法律漏洞。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再是行贿受贿者逃避制裁的法宝,但形式多样的“这不是我的”,还是让“借用”式受贿认定变得扑朔迷离。

  比如广州某银行副行长,用分管该行一家子公司的便利,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感谢费共计港币80万元,该公司另把一60余万元的车辆“出借”给副行长。东窗事发后,该副行长受贿港币80万元得以认定,但60余万元的借用车辆并没有被认定为受贿金额。因该车辆始终登记在公司的名下,车辆的三把钥匙副行长只是占用一把,另外两把一直留在该公司,并且公司每年也会把车辆开走办理年检等手续,故法院最终认定该车辆属借用关系,不应计入受贿金额。

  “借用”本身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否应当计入受贿金额,最终还是要看行贿者是否做好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准备,要看受贿者是否具有长期非法占有的目的。两高意见对属于借用还是受贿,作出了一定的区分标准:看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但这种客观标准仍然是建立在对行贿受贿者主观动机的考量之上,仍然有一定的空子可钻。相声中的贪官把“这都不是我的”直接公示出来,不正是为了昭示“借用的事实”以及“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吗?分析至此,你还能说相声中的贪官真的很傻很天真吗?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的形式与手段花样翻新,愈发显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我们可以边看《这都不是我的》边笑贪官的丑恶嘴脸,但更应该边想如何完善法律规定,扯下贪官“这都不是我的”这块遮羞布,让这些蛀虫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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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