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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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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不合格
顾客获三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亦茗 施淑芳)某保健食品在外包装上写明能“预防疾病”,慈溪一消费者认为这存在夸大宣传的嫌疑,于是将销售此商品的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2014年5月底,胡某在慈溪某超市购买虫草口服液3盒,价值1008元。该口服液外包装标签标注:经功能学评价试验结果证明,冬虫夏草口服液对人体具有调节体液和细胞免疫及提高巨噬细胞吞噬作用的功能,可提高人体抵抗力,预防疾病,且该口服液的产品说明书也标注了上述内容。

  胡某称其认为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上宣传预防疾病是违法的。为此,胡某诉至慈溪法院,要求该超市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向胡某书面致歉;退回购买三盒保健食品的购货款1008元,并按十倍货款赔偿10080元。

  然而,该超市认为,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上述商品在1997年取得《保证食品批准证书》,该证书对“预防疾病”予以了批准,故该商品上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预防疾病”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请。

  慈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讼争商品属于食品标识不合格食品,不宜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界定的不安全食品。

  最后,慈溪法院判决该超市返还原告胡某货款1008元,赔偿3024元(货款的三倍),合计403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近日,该款项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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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