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亦茗 黄金锦)员工受了工伤要求赔偿,不料厂方否认其为自己工厂的工人,从而拒绝赔偿。慈溪法院经多方走访,最后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去年,来自四川的王某经老乡介绍,进入慈溪一家五金厂上班。但上班还不到两个月,就在工作中被铁桶砸伤。受伤后,厂里的老板杨某(化名)将王某送到了医院,在病历本上写了杨某的名字。 王某伤好后,要求五金厂与自己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后,五金厂老板杨某否认王某是自己工厂的工人。无奈,王某只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王某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等任何书面证据,而厂方提供的员工名册、工资清单里也没有王某的姓名。仲裁委员会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与五金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在审理中,分别向医院医生、杨某、其他工友进行调查,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核查杨某与五金厂的关系等。其中,医生称杨某代王某进行了挂号,所以病历本上先写了杨某的名字,其他工友也称王某确实在工厂上班,并称其在上班时受伤。 最终,慈溪法院认为,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劳动者在收集提供证据方面的劣势明显,在劳动者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予以反驳,应提供反驳证据。同时,经核查,法院对原告的诉称事实予以采信,综上考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金厂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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