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对于很多人来说,消费税似乎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它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却又不像增值税和所得税那样来得直接,难以给人留下直观深刻的印象。然而,正是由于如此“低调”,导致了人们对消费税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反而容易成为少数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温床。 不久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依法查处了一家通过在消费税上“做文章”进行偷税的企业。这家在北仑区成立的石化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2012年10月,该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购入重质油10000吨,价税合计金额5400万元,当月,该公司将其销售给某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5460万元,但其开票的货物名称却变成了燃料油;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山东省四家公司购入沥青共35000吨,价税合计金额18485万元,当月,全部销售给某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18674万元,但其开票的货物名称却同样变成了燃料油。通过以上两笔业务,该公司共获得近250万元的利润。看到这里大家肯定会纳闷:进的货明明是重质油和沥青,为何非要在卖出时改成燃料油呢?企业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原来重质油、沥青与燃料油的适用税种是不一样的,企业这么做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买家的开票需求,使买家企图用这一隐蔽的手段“瞒天过海”,逃避缴纳消费税,另一方面又抱有侥幸心理。最终,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消费税400余万元,并处以200余万元的罚款。 【税案解读】一、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政策,燃料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沥青和重质油则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则视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按规定要征收消费税。二、本案中,该公司如果将购入的重质油和沥青用于正常的销售,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而将其当作燃料油销售的话则需要缴纳消费税,尽管实际上销售的或许是同一种货物,但发票上的货物品名则直接决定了该笔业务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三、本来应该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该公司却由于自己的贪欲及侥幸心理作祟,遭受了法律的惩处。这一方面说明了消费税容易成为少数企业偷税的“突破口”,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企业的消费税意识过于淡薄,对国家的税收政策理解不深。因此,企业要不断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对于涉税问题要加强学习,必要时可以咨询税务机关,切忌想当然,以免尝到“自作聪明”的苦果。 (王智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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