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家住余姚某小区,其住宅位于楼房顶层,附带阁楼,当初为方便使用,他在阁楼的南北阳台各搭建了一座阳光房。 这间房子属违规搭建,但当时并未影响到他人利益。2013“菲特”台风影响宁波时,王先生的阳光房严重漏水。他赶紧联系了小区物业公司,但工作人员未能找出漏水的原因。随后,雨越下越大,更多的雨水灌入屋内,造成墙面、地板等部位大面积浸水。 后经专业人员检查发现,发现楼顶排水管周围淤泥堆积,还长有野草。清理了这些泥土和野草后,排水管立即畅通,漏水现象也再未发生。 但这次漏水却给王先生造成了近4万元的损失,王先生和物业公司都互相指责是对方的过错,谁也不肯让步,最后闹到了法院。 [说法]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物业公司的过错在于,疏于管理,未尽到应尽的责任。本案中楼顶排水管处,容易堆积泥土,进而容易生长野草,易导致楼顶排水管处被堆积的泥土堵塞,排水不畅,雨水沿着阳光房处的屋檐流入房内。问题发生后,物业公司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协助业主寻找原因,但未能圆满解决问题,直至专业人员到达,问题才得以解决;而王先生的过错在于,违章搭建阳光房,在客观上给物业人员上楼顶维修带来不便,这种不便在台风天尤其明显,相比之下,物业公司的过错更大。为此,余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因漏水产生的损失31200元。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是其应尽的职责,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称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业主,要按时交纳物业费,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要乱搭乱建,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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