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余亚亚 2014年,宁海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000余件,执结率超过九成。但必须指出,所谓执结只是指完成了执行程序,其中不少执行案的权利人,并未能实现或完全实现自己的债权。 执行是法院工作中最为困难的部分,执行难的产生有复杂的原因,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对其存在各种认知的错误,为此,宁海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特别整理出以下几个需要澄清的观念,它们将有助于人们走出对执行的“误区”,提高执行效率。 误区之一:讨钱主体是法院 官司打赢了,被告拒不支付或玩失踪,对此该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胜诉原告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原告在法律上的名字叫“申请执行人”。但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案件交到了法官手里,自己就可以不用管,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支持,对于完成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不可能天天盯着“老赖”,他们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段办案,有很大的局限性,对“老赖”最熟悉的可能就是申请执行人,如果他们能向法院提供有关“老赖”行踪和财产的线索,执行的局面有可能因此打开。 陈某因遭遇交通事故状告责任人李某,宁海法院判决李某赔偿16万元,但其玩起了失踪。去年年底,陈某意外发现李某出现在一个婚礼上,立刻通知了执行法官。最终,李某被法官带回了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16万元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误区之二:欠钱主体是法院 因为判决后拿不到钱,一些申请执行人往往这样向法官抱怨:我既然告到法院,当然要向法院要钱。或者是,反正我官司打赢了,法院必须无条件给我执行完毕。 这也是错误的认识。判决只是通过法定的程序,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能否通过申请执行而实现,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找寻不到其本人,法院只能先在程序上予以终结,再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当然,程序终结后不是说法院就不管了,每个月法院都会对这些程序终结的案件进行回查,只要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执行将重新恢复和进行。 因此,为防止被执行人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提高执行成功率,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了两个建议———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即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去年6月,宁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00余万元。由于在该案诉讼阶段原告提出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冻结了被告140万元工程款。判决生效之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该笔冻结款项顺利执行成功。 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是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院判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主动直接把欠款归还给对方,或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如果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款,也应主动与对方达成谅解,避免因拒不履行或拒不申报财产而被司法拘留,并带来其他一些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当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获得适当补助。去年,宁海县人民法院共向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50万元的救助款。 误区之三: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就是执行不力 执行工作属于民事性质,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这是强制执行的性质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不能以拘押其人身作为促使履行义务的手段或者代替履行义务。 在一些执行案中,法院会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是有条件的,只有被执行人存在阻挠、妨碍执行的行为,或者有财产却拒不履行时,法院才会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对于有关重大事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强制程度,远不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相比。如经法院调查或当事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确属存在上述行为,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以下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侦查。 被执行人陈某在拆迁过程中,因委托儿媳出面帮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领取了补偿款170余万元,经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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