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161号总局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发第33号总局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128号总局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废止。相较于之前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做出了明显调整。 调整一:代理报检企业由注册登记转为备案管理。《管理办法》降低了代理报检企业准入门槛,代理报检企业无需再实施注册登记,不再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和报检员人数的限制,只需在报检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审查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报检企业备案号。 调整二:报检企业纳入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检验检疫部门将定期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并依据企业信用登记实施差别化管理,使得管理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调整三:加强指导并鼓励报检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强化行业协会在检验检疫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鼓励报检协会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将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管理办法》的出台力求为报检企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便利外贸的管理思路。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做好政策调整后的相应准备。(徐艳 郭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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