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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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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休假权关键在执法

□叶祝颐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见》,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完善并落实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月9日《中国青年报》)。

  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配套措施,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不少劳动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休假权利。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仅三成,另有21.8%的职工虽符合条件,但从未带薪休假,还有26.3%的职工“偶尔享受”带薪休假。

  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相比,私营企业成为职工无法带薪休假的“重灾区”。上海一家私营公司曾要求所有员工“五一”小长假加班,将一天8小时精算成480分钟,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法定假期这样被肢解,带薪休假的现实尴尬可想而知。从当前劳资双方的供求关系与博弈能力看,劳动者明显处于劣势,职工虽然不愿意放弃带薪假期,但是带薪休假毕竟不能跟饭碗相比,就算用人单位不给带薪假期,也往往无可奈何,只能“被全勤”、“被加班”。

  据资料介绍,在欧美国家,用人单位如果对带薪休假贯彻不力,将付出沉重的补偿代价,高昂的违法成本促成了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在我国,虽说也有法律保障,但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对违规用人单位处罚也缺乏细则,加上执法力度疲软,不少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就被无情剥夺。

  要让职工带薪休假权利成为现实,关键是要将法律条文落到实处。这需要劳动者自己争取,更需要职能部门积极作为。一方面,职能部门要把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知晓带薪休假权利;另一方面,应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每一个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受理每一起劳动者投诉,谁侵犯了劳动者休假权、克扣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就要依法处罚,让违规单位得不偿失。同时,还需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其权力,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商谈劳动者权利待遇,维护劳动者的休假权和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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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