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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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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劳务派遣成违法用工挡箭牌

  庄豪 绘

  □本报记者 龚哲明 通讯员 顾海涛 朱启雯

  20多名职工被莫名辞退

  “你们的用人单位是哪家?”3月31日,在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面对援助律师的提问,20多名职工却回答不了,只是说“我们是在某单位工作的”、“我们2009年就进入单位了,但劳动合同签了4回,每回都是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劳务派遣公司在哪里,我们也没有社保,派遣公司现在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了”……面对如此情况,援助律师一方面安抚职工的情绪,承诺将依法为职工维权,另一方面联系区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整个事件在援助律师面前逐渐清晰起来。原来,这批职工自2009年起陆续进入一家位于镇海的某再生金属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废金属拆卸等重体力工作。这个公司一直以劳务派遣的模式对职工进行用工,而且每隔一至两年更换一次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职工用人单位。但职工工作地点和岗位从未变化。在此期间,公司及所联系的劳务公司未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按规定每年为职工进行体检。2014年3月12日,该公司联系江东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职工的用人单位。因经营效益不好,该公司2015年春节后要求职工自动离职,当协商不成职工寻求相关部门维权之际,用人单位江东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突然以旷工为由解除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于是发生了以上的一幕。

  以劳务派遣形式掩盖非法用工

  援助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掩盖其非法用工目的,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14年3月1日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镇海这家公司置国家法规于不顾,采取所谓劳务派遣形式逃避其应尽法律义务,宣称与职工无任何劳动关系,不愿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以及为职工安排离职前的职业病体检。劳动者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据了解,近来类似以劳务派遣名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例在全市各地时有发生。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广大劳动者,平时要尽可能多地掌握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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