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杉)因在网店上出售假冒“大嘴猴”品牌的服装,销售金额巨大,两位女店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刑。 30岁的周玲在宁波某服装城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销售外贸服装。2013年8月,周玲开网店销售假冒的“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服装,价位在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并利用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由于价格低廉,买客不少。周玲的网店生意越来越红火,随后她在鄞州区某物流公司租用了一间仓库作为网店囤货用。 35岁的王婷是周玲经营服装店时认识的一个同行, 2014年3月起,王婷也开了网店公开销售假冒的“PAUL FRANK”品牌的服装,并租用了和周玲同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 2014年7月,民警在该物流公司抓获王婷,并当场查扣王婷仓库内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商标服饰9000余件,同时在周玲租用的网店仓库内也查获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商标服装近2000件。 经查,“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商标注册人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若玛服饰有限公司系该品牌服饰在中国大陆被唯一授权的许可人。经鉴定,查获的服装均为未经上海若玛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服装。 昨天,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玲和王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销售了27万元和20万元的服饰,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后,鄞州法院判处周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王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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