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全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4月15日《宁波日报》)。 “不争、无诉”一直是我国古代倡导的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为此,地方官员往往通过文告、榜文等来教诲、劝谕人们无诉、息诉,官府对于“健诉”者往往态度严厉。清人樊增祥在“批客民黄鑫武控词”中有这样的判词:“以尔之顽钝无耻,缠讼不休,实属罕见。候饬两县将尔递解回籍,以免陕民久受讼害。”译成现代话意思就是:“滚回你老家去,别老在我的地盘上生事。” 但现实告诉我们,每个人总希望占有较大的社会资源,纠纷很难避免。社会矛盾与经济发展是成正比的,有专家认为,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社会就进入了“矛盾高发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时期,多重矛盾叠加引发了大量社会纠纷。但我们当然不能再像古代官府那样靠“堵”,而只能靠“疏”,定纷止争也就成了社会、政府的一项责任。 现实中,在纠纷解决中似乎有一种倾向,即把“到法院告你”作为解决纠纷和实现权利的惟一“正道”。而事实上,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过量的诉讼把“最后一道防线”推向了“最前线”。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到法院诉讼,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非常大,也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越来越突出。 “对簿公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不仅表现在诉讼资源本身的有限性,还有诉讼所能达到效果的有限性。因为国人的“厌诉”心理,有些人觉得“诉诸公堂”作了被告,面子上过不去,不但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反而会使纠纷升级。特别是对于家庭矛盾、邻里纷争等,“老娘舅”所能起的作用甚至大于法院。 正如梁漱溟所述:“社会秩序所为维持,在彼殆必恃乎法律,在我则倚重于礼俗。”西方可以完全依靠法律来构建的社会秩序,在我国有时仅靠法律还不行,也得靠礼俗。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法院也不是对所有纠纷“大小通吃”,他们也有一套彼此相互独立、层次分明且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只是最后的“守门人”。 实行人民调解制度,就是要在“最后一道防线”之前建立一个“过滤网”,利用人民调解的自律性、专业性、灵活性,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调解非但可以“以理服人”、也可以“以情动人”,更具“亲和力”。而且,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不花钱解决了纠纷,何乐而不为呢? 也许,有人担心人民调解不够“硬实”,接受调解后当事人“反水”怎么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也可以在调解之后到法院再进行一个“司法确认”程序,这样调解协议就有了强制执行力,说白了就是与法院的判决有同等效力。 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特别是医疗纠纷等人民调解,独创了“宁波经验”。《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出台,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起官方“老娘舅”团队,不但让人民调解“有法可依”,也为舒缓社会矛盾找到了一条“分流”渠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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