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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资料照片)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罗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我国拟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随机抽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日作关于这个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试点将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试点还将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 周强说,试点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同时,试点将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试点还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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