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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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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未标示“转基因”字样的转基因豆粕

  编者按

  全面推进依法治农,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各级农业部门以法律为武器,始终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服务三农”作为执法的出发点,把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从今天起,本报推出“依法治农在身边———以案说法”专栏,解读与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

  依法治农在身边———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我市某区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仓库内存放的产品包装与标签未标示“转基因”字样的××牌饲用发酵豆粕进行抽样,并送国家专门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转基因检验结果为阳性。在查明该公司全部违法事实后,由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在农业生产领域,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而形成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被称为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由于基因工程技术的科普宣传缺乏,也由于基因工程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打破了物种间天然杂交的屏障,不同物种间的遗传物质可以相互流动,使人们怀疑这种技术及其应用可能会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及其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近几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注明转基因是转基因产品上市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共对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等5个大类,豆粕等17种转基因生物产品实施标识管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饲用发酵豆粕”,经检测为转基因豆粕,其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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