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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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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事闹到“单位”是何心理?

  郭敬波

  近日,有债主到市区某小学门口发传单,并威胁可能对学生造成误伤,这让家长们十分揪心。事件缘于小学两位老师的母亲及丈母娘以高息借了一大笔钱,现在钱还不出来了(4月10日《钱江晚报》)。

  

  在中国,单位是一个有着特别意义的词汇。单位有独特的功能,它俨然成了连接政府与社会的中间组织,在“单位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它承载了不应承载的内容,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要到“单位”闹,民房拆迁到“单位”施压,甚至如报道中借钱不还,也会闹到“单位”。

  “单位”这种职能错位,源于“单位”曾经作为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和占有者,在公众眼中俨然成了“政府的代表”,是所属人员的直接管理者和依赖对象,这让“有事找单位”成了一种常态。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单位”的社会管理功能正在逐步弱化,个体正从“单位人”回归“社会人”的角色。

  如果报道中的借款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涉及非法吸存,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学校是教育机构,不可能比公安、法院这些国家机关更管用。当事人为何还是绕道而行,选择到“单位”闹?就是因为这些年“闹”比“法”管用,“单位”之中形成了一种“熟人社会”,在当事人的“熟人圈”里制造点事端,给当事人一些压力,也给政府一些压力,好让自己的事情尽快得以解决。

  我们不否认当事人追回欠款是一种正当和合法的权益,但到单位追讨,首先是找错了“对象”,因为你闹的人不是吸存者,“单位”也不是吸存者的“单位”;其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轻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重则构成犯罪,是要依法追责的;再者国家三令五申“高息不受法律保护”,为何还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神话。

  私事不能闹“单位”,别由“受害者”变成“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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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