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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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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双重征税

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
可抵免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原来企业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抵免,你们在申报期提前举办的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会很有帮助,对企业来说是个大实惠,真是太感谢了!”近期,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举办了“走出去”企业税收专场政策咨询会,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解和辅导,收效显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是指“走出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免限额的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在此,提醒辖区内有关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涉及到需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应如实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年报主表相关项目,避免因未申报带来的税收风险。

  (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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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