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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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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不能逾越法律

□纳 言

  北仑法院为当事人推出“出具离婚证明书”服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不需要再拿着判决书证明离婚,以免隐私泄露的尴尬(4月21日《宁波晚报》)。

  诚然,离婚判决要裁明“原告诉称”,该段话实际上就是原告“声讨”被告的檄文,非但有对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照顾孩子”等评判,甚至还充斥着“好吃懒做”、“吃喝嫖赌”等道德贬损的语句,对被告的“恶行”浓墨重彩地大肆宣扬。离婚判决还要裁明“被告辩称”,这段话不只是被告的辩解,也是被告“反声讨”的檄文,话语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

  原告之所以要把被告描述成“十恶不赦”的坏人,也可以理解,如果这段是温文尔雅地赞许被告,那还离什么婚?法院在叙述双方的“口水仗”之后,才以“本院认为”的形式对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进行论述,然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书之所以让当事人拿不出手,正是因为“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中的话太伤面子。

  法院开个“离婚证明”,让当事人出示时不再难为情,无疑是一种双赢的“便民服务”。然而,此举却有违法之嫌,因为人民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而不是证明机关,其对外的法律文书均应以判决或者裁定的方式出具。当然,法院也有开具证明的,比如“生效证明”,但这种证明只是证明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证明。

  那么,如何让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不再尴尬地证明自己离婚的事实,其实“路子”早已有了,2013年宁波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联合出台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公民离婚信息通报制度,法院离婚的信息将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联网“共享”。当事人不但可凭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到民政部门换取离婚证,也可以按规定要求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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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