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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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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需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

□杨 涛

  四川首例因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死亡,检察机关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案件正式宣判。眉山市中院判处没收被告人阿牛某某(已死亡)及丈夫吉额某某账户内150.6万元存款及孳息,对吉额某某账户内20余万元存款及轿车一辆等合法财产予以解除冻结和查封,发还被告人亲属(4月25日中新网)。

  没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程序,是由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法律规定,没有对一个又一个案件的具体操作,法律不能说得到了实施,也无法检验法律的成效。四川这一案例的审判具有标本意义,彰显了打击犯罪的决心,犯罪分子、贪官死亡了,不合法财产照样会被没收,加强了刑罚的震慑力,有助于织密法网。

  以往,由于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一些犯罪分子在接受调查时往往抱着“死了我一人,幸福一家人”的想法,或自杀或跳楼,指望以命换财;有的犯罪分子则选择外逃,人安全了,财产也安全了,等有机会再将财产转移好好享受。但有了这一程序,犯罪分子死也不安心,逃跑也不会舒心,因为担惊受怕换来的赃款仍会化为乌有,这很不划算。

  当然,过去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或者纪检机关,也会自行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但这样由办案机关直接没收违法所得问题多多,不符合法治精神。其一,有些地方没收财产很随意,可能将犯罪分子或其家属的合法财产也一并没收,留下不少隐患;其二,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就没有公开性,一些办案人员私自扣留赃款、赃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容易引发司法腐败;其三,没有经过司法程序,不能让犯罪分子或其家属信服,也无法说服社会公众,更不能教育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   

  四川的这起案例表明,只有经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没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让犯罪分子家属、社会公众信服,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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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