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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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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给任性权力套上缰绳

□乔子轩

  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4月27日新华网)。

  从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看,短短27条规定,细致描绘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清晰法治路线图,彰显出司法旗帜鲜明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使命担当。

  首先降低了立案门槛。立案难是行政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这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把解决立案难摆在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彰显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法治精神,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法治基石。

  其次制定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操作指南。不仅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及针对为官不为,消极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设定的“履行之诉、给付之诉”等行诉法的新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如何审查“红头文件”予以规范化、清晰化,使得法院审查“红头文件”更有章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理直气壮。

  再次更加突出权利制约权力。不论是依法审理政府与公民签订的行政协议,还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抑或明确对“一次再审、一次抗诉”的路线图等等,无不凸显出对民生权益的保障,映射出对行政机关权力制约的加大。

  司法解释是司法裁判依据,也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特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众权利意识觉醒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抓好缰绳,摆正依法行政的方向,使权力不敢不能任性。行政机关必须以行政诉讼法及这部司法解释为镜,对走偏的权力、任性的“红头文件”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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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