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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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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把关不严埋祸根 经营农药涉假甘受罚

  案情回放:

  2013年,我市某区农业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该区某农资公司经营的“球孢·苏云金杆菌”农药进行了质量抽检。经检测,该产品含有未经批准登记的第三成分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产品系由业务员上门推销,该公司在进购本批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产品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案发以后,那名业务员已去向不明。同时,该农药产品标签上标称的生产厂家书面举证确认该产品非其生产。查明了这家农资公司在该农药产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事实后,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这家农资公司作出没收剩余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4675元,并处罚款1320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产品只有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并应当在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条例》同时明确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农药时,应当核对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购。

  目前,一些农药生产厂家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农药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第三成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一些地下农药生产窝点假冒合法农药生产单位和农药登记证,从事制、售假农药行为,不仅扰乱了农药市场,而且极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为此,我市农业执法机构研发了“宁波市农业投入品智慧监管系统”,对进入我市的农药产品进行网上登记,同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借助该监管系统,自觉把好农药进购的源头关。

  在本案中,该农资公司进购农药产品时,如果能做到索票索证,确认产品正当合法,就能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发生。通过该案的查处,能有效地促进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规范其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意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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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