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军 近日,看到一份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被处以死刑,其中,竟把被告人的一名与该案无任何关联的亲属列为“同伙”,引起当事者不满。 裁判文书是各级人民法院以法律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不仅是案件裁判的结果,还是审判过程的完整体现,是活生生的法律。诚然,裁判文书动辄成千上万字,不出丁点差错,难度很大。但一旦出错,不光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伤害,还会让公众质疑裁判文书的内容和法院的公信力。像媒体曝光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网上判决书,出现了几十处错误,实在是太不应该。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实质就是规范审判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实践中,法官和书记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和校对往往会倾注不少心血,但差错也不鲜见。例如裁判时间已经是2015年了,还习惯性写着“2014年”;适用简易程序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判决书却署着合议庭成员的姓名;落款时间少写一个数,判决书“穿越”千年,等等。主要原因在于,一些法院内部的审查、监督环节存在漏洞,不少法官、书记员在起草或校对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诉辩、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条以及判决的主要内容反复推敲,仔细校对,但认为一些细枝末节出点错是“小问题”,因而疏忽大意。 判决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同等重要,高质量、无瑕疵的裁判文书才能体现法律威严。对裁判文书中细枝末节的大意,往往就是败事之端,最终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危害实在是不能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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