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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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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行政诉讼审理受地方政府干扰

我市“民告官”案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贺磊 陈凯)昨天,北仑区的张某以该区城管局对他的举报没有给予及时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答复。令人关注的是,张某没有向被告所在地的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而是把起诉状递交给了江北区人民法院。据了解,这是我市推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来,首例适用这一规定的“民告官”案件。

  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自5月1日起,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所谓异地交叉管辖,是指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行使。市中院行政庭庭长陈晴昨天表示:“之所以推出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在行政诉讼案审理时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公正作出判决。”

  市中院的这个《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县(市)区对应两家异地管辖法院,原告可直接选择其中一家异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规定》在设置异地管辖法院时,特别注意避免产生“结对”的情况,即避免A地案件由B地法院管辖,而B地案件由A地法院管辖,有效提升了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对管辖法院的信任。此外,市中院还将不定期对异地管辖法院的对应关系进行调整,避免相关地区行政机关或法院之间产生“默契”。

  除了异地交叉管辖,《规定》还明确,对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市中院直接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涉及环境保护、原告为10人以上等涉及重大民生案件可以由市中院提级管辖。

  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被告所在地    可供选择的异地法院

海曙          江北法院 鄞州法院

江东          海曙法院 北仑法院

江北          镇海法院 慈溪法院

镇海          江东法院 海曙法院

北仑          镇海法院 江北法院

鄞州          江东法院 奉化法院

余姚          江北法院 鄞州法院

慈溪          余姚法院 鄞州法院

奉化          江北法院 宁海法院

象山          奉化法院 北仑法院

宁海          鄞州法院 江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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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