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5月4日《人民日报》)。 作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要步骤,上海在全国率先制订并实施约束领导干部家属经商行为的规定,体现了“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值得期待。 领导家属不当经商,容易成为腐败的病灶。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不少都存在领导干部通过家属经商办企业,“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制造寻租空间、进行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等问题。即便领导干部本身没有贪腐,家属大肆经商难免给人一种“靠官吃官、靠权吃权”的负面印象,很难排除“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嫌疑,容易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反腐倡廉,不仅要管住管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约束好“关键少数”的家属。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越要严格,其家属受约束的程度也应越高。对官员家属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几乎是国际社会的惯例。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和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否则必须辞职。法国、俄罗斯等国也有相关规定。从上海市的《规定》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更是有“双重”约束,前不久颁布实施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还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客观地讲,上海的《规定》比较实在和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如《规定》对所谓的经商办企业予以明确,主要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也属此类。《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明示,专项核实后,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对漏报、瞒报者,依规依法予以处理。《规定》还明确了“一方退出”机制,有违规定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领导家属禁商令”,贵在动真格,难在抓落实。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群众举报,在探索公开监督方面有所突破;还应防止形形色色的变通现象,如领导干部委托或借用其他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等规避监督的问题。期待上海版“领导家属禁商令”实施并逐步完善后,能在全国推而广之,进一步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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