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将销售收入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似乎只是公司、企业的事情,与个人似乎关系不大。然而,个人临时从事货物交易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普遍存在的,如不依法纳税,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此外,由于个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在临时经营时往往还伴随着虚开发票的问题。 不久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查办了一起典型的个人临时经营不申报纳税并虚开发票的案件。当事人夏某在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利用个人渠道从宁波4家石化公司购得燃料油,转手销售给了无证的个体加油站老板刘某,共获取销售款现金220余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个体加油站不需要发票,夏某遂与刘某约定,以收取5%“手续费”的手段,将购油应取得的发票,直接转开给杭州的2家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0余万元,税额33万余元。夏某共收取开票“手续费”8万余元。如果说夏某在将燃料油卖给个体加油站后,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可能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那么她随后以收取“手续费”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其“反正发票给我也没用,不如开给别人赚点外快”的心态让她付出了不菲的代价。第三稽查局不仅依法追缴其所偷增值税6.64万元,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夏某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税案解读】一、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见,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有销售货物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该案中夏某作为临时经营的个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第37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将本应开具给自己的发票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要求开票单位将发票虚开给无实际业务往来的2家杭州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贪图小利的心态最终给她摊上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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