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宁波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06月01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园伤害案:不能承受之痛

  庄豪 绘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贺 磊 李萍辉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内的人身伤害事故(意外)呈上升趋势,据教育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市许多学校每年会发生少则十多起、多则数十起,严重程度不一的校园伤害案。5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宁波法院涉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对校园伤害民事纠纷案的审理情况作了全面的分析梳理。

  校园伤害案时有发生

  市中院统计显示,最近五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校园伤害案件62件。而实际上校园伤害案远不止这个数,大量案件已通过调解解决,真正进入诉讼的是极少数。分析其中原因,不少案件的受害人不愿撕破脸皮与学校对簿公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的发生。

  由于校园伤害案情况比较复杂,对学校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当事各方往往争议较大。慈溪法院受理过一起案件,两个孩子在课间吵闹,导致其中一个跌倒受伤。受害人强调教师没有把孩子管好,因此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而学校认为,他们对于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不是无限的,教师根本不可能注意到每个孩子的活动。由于对校园伤害案的责任问题双方争议大,因此给法院审理带来了难度。

  民工子弟学校成“重灾区”

  校园伤害案的产生,除了与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有关,更多的案件是由未成年人之间的相互嬉戏甚至加害引发的,其比例超过七成。值得关注的是,我市法院受理的校园伤害案,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民工子弟学校,个别学校甚至在一年内多次涉诉。如鄞州区某文武学校,2012年曾三次被学生以在学校内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诉至法院。可以说,我市98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已成为校园伤害案发生的“重灾区”。

  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伤害案多发,暴露出学校管理上的疏漏。此外,由于家庭教育上的相对欠缺,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对遵守校规校纪意识淡薄,学生之间为琐事打架斗殴时有发生,这些都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学校。

  校园伤害事故除了发生在课间及活动课、体育课,还有一个时间段也容易发生伤害案,这就是在学校所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和离校时间之后。学生提前到校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此时教师尚未到岗,出现了安全管理的空白。象山法院受理的一起纠纷中,一个一年级学生早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此时班主任尚未到学校,该学生在操场双杠上玩耍时坠落受伤,致十级伤残。

  建立第三方诉前调处机制

  在伤害案中,当事学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并不平等,因为受伤害学生尚需继续求学,有些家长就不敢提出赔偿要求,即使实际分歧较大,也不愿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协商进行调解似乎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实际上,在不少争议中,存在着当事双方学生之间、他们与学校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由学校自行牵头协商,不仅可能因为专业能力不足而力有不逮,而且因其自身牵涉其中,公信力也值得商榷。如果由教育行政机构进行调解,也因其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而难避不公正的嫌疑。

  为此,法院建议,应借鉴我市对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争议引入第三方调解的做法,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中,建立完善第三方诉前调处机制。在机构上,可依托现有的基层调解组织,在程序规范上则可单独进行地方立法。

  完善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不少校园伤害案争议的核心是解决教育机构和监护人的责任问题,在法律适用上,需要对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的划分、教育管理责任的界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做进一步解释。但目前,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尚不明确。基层法院一位法官说,依据现有的法律审理校园伤害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比重会相对趋大,这就很可能导致同样案件因为不同法院判决而结果不一致。为此,市中院将以案例指导、类型化解等多种形式,统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出台合理制度转化风险

  解决校园伤害案争议,还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有效和合理的依托性的保障机制。

  目前,我市已在学校基本推广了“学平险”和“学校责任险”。前者系学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责任无关。后者是学校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目的在于为学校转化风险。

  但现在“学平险”多由学校代办,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平险”的保险条款、理赔机制不甚了解,易与“学校责任险”混淆,以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理赔。此外,这些险种普遍存在着理赔条件严苛的情况,未达严重残疾程度的普通伤害事故获保险理赔的机会不高。法院为此建议,我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校园伤害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出台更加合理的制度,进一步完善风险转化机制。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