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宁法)宁海一男子欠下巨额债务,被申请执行后,却擅自处置房产公司退回给他的29万余元购房款作为他用,因此触犯拒不执行罪。 2013年6月,储某因与孔某、谢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宁海法院,法院经过调解及判决,储某共承担190余万元还款义务。后他因未按约还款,几名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8月,宁海法院执行局联系了储某,并告知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他当日向执行局申报了个人财产情况。据悉,储某曾于2009年底在外县购买一套住房,系按揭贷款购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此,法院无法立即强制执行该房产。执行法官告知其不得随意处理该房产,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所退购房款交到法院配合执行,不得擅自处理。 同年11月,储某无力支付银行按揭,遂与房产公司办理了退房手续,并得到了退还的29万余元购房款。但他拿到该笔款项后,既未告知也未交到法院执行局,而是直接将钱打到妻子的银行账户中,并于次日将钱用于还信用卡卡账及他用。 去年10月,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年4月,宁海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储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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