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来自江西的罗某半年前受聘于北仑一家个体工商户,与老板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工商户有多次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为此,老板张某以自己无钱为由,拒绝对罗某作任何补偿,甚至拖欠了两个月工资不肯支付。他的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因此,罗某只能向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索要工资,但现在这个字号已被注销,只能“人死债烂”。罗某问,对于他这样的情况,相关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说法] 张某的说法纯粹是断章取义。 首先,《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无限责任,既有债务无限性,又有时间上的无限性。罗某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在张某经营期间,因此,即使后来字号被注销,但作为经营者的张某仍然要对此承担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仅仅是针对字号没有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且只是说明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列当事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民事责任的承担,更不等于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张某便理所当然地无需担责。 另一方面,由于该工商户被注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经营者张某必须对罗某给予赔偿。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资格不复存在。本案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就决定了本案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程序。由于张某事实上并未这样做,决定了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经营者的张某,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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