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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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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鉴定被“商品化”

  郭敬波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据都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所有证据之中,鉴定意见不但效力上高于一般证据,并且往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中“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鉴定,可以让致害人免去牢狱刑罚,民事诉讼中的伤残鉴定直接决定着赔偿数额,鉴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鉴定也因此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谁出钱帮谁说话”已经难以再用“技术原因”来遮掩,“鉴定黄牛”为鉴定人“拉生意”,鉴定人为“鉴定黄牛”抽份子,当事人为了求得一个好的鉴定结果,也愿意找“黄牛”从中帮忙,形成了一个隐性的利益链条。

  虽然法律规定鉴定作为一种证据,还需要法官再判断,以确定鉴定是否正确。但因为鉴定本身就是法官知识结构空缺的地带,让法官再判断鉴定是否正确,无疑是让一个外行来判断专家是否正确,因此,法国、德国的诉讼法甚至认为鉴定具有“天然的可采信性”。

  2005年之前,法医鉴定由公检法内部的鉴定机构进行,有时它们之间的鉴定结论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学者将这种“久鉴不定”的原因归结于司法鉴定的行政化体制,于是鉴定机构被推向社会。如今,鉴定体制改革已走过十年,但鉴定意见不统一的局面非但没有改观,而且鉴定的成本大大增加,案件一旦涉及鉴定,诉讼费可能仅几十元,鉴定费却动辄要上千元,成了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如何让鉴定机构“身在市场,心系公平”,这就要对鉴定人资格认证、鉴定收费标准、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结论审查、错误鉴定责任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整治鉴定社会化之后的种种乱象,让鉴定真正发挥“证据之王”的作用,以防止司法鉴定过度被市场法则所同化而沦为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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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