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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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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要容得下“奇葩诉讼”

  □郭讷言

  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行政诉讼登记立案数量增长了2倍,而管辖区域内国家部委比较集中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登记立案数量更是增长了20倍(6月11日《北京晨报》)。

  同天,该报还有这样一条新闻:6月9日,法国一名母亲把法国政府告上法庭,指责政府没能阻止她未成年的儿子前往叙利亚加入极端组织,要求获得赔偿。如果该起事件发生在我国,肯定被认定为“滥用诉权”,在过去“立案审查制”之下,连法院的门都别想进,更不要说让法院“给个说法”。

  我国古代,“一草一木,动辄竞争,彼此角胜,负气构怨”而提起诉讼,是典型的“滥诉行为”,要被官老爷打板子后轰出公堂。但在国外,“奇葩官司”一点不罕见。俄罗斯占星师玛丽莲·白向NASA(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索要1亿7千万英镑赔款,理由是NASA的一个太空探测器坠毁在一颗彗星上,该彗星“代表了她爷爷和奶奶当年约会时仰望星空的浪漫回忆”,是不是足够奇葩?

  因“奇葩官司”引出的“奇葩判决”也不少,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鲁道夫·维瑟编有一本《法律也疯狂》,其中案件一个比一个搞怪。比如有当事人购买乳酪后发现没有洞洞,而将商店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小包装里实在没有多余的空间放置那些洞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比之下,国人对于“奇葩诉讼”多是难以接受的。日前有当事人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对此,有人称这一诉讼是“滥用诉权”行为,并要求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治力度。但也有学者指出,不应该轻率宣布某人“滥用诉权”,更不应先入为主地“打击滥诉”,即便明知是滥诉行为,法院硬着头皮也得审。

  是否容得下“奇葩诉讼”,与各国社会文化与诉讼制度不无关系。过去国人对于法律历来没有亲和感,甚至以终生不与法院打交道为荣,这种文化传统正慢慢发生改变,这从法院与日俱增的收案数量就可见一斑。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更呈“爆棚”之势,一些当事人古怪的“诉讼请求”,确实让法院立案人员为之瞠目。

  “民告官”案件数量剧增,法院应客观看待这一现象,其中固然不乏“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但也有过去因为审查过严而被“过滤”掉的案件。对此,法院应当认真甄别,加大解释力度,给当事人以正确的指引,而不能动辄裁定不予立案,否则就有违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因为,只有“民告官”渠道更加顺畅,依法治国才能更加给力。

  个人以为,即使对“奇葩官司”也要有一定的宽容度。应对这类官司时,不妨一改过去判决书义正辞严的文风,用类似国外的“奇葩判决”来应对“奇葩诉讼”。这么做虽然有耗费司法资源之嫌,却是对公民诉讼权的尊重。当然,为防止庄严的法庭变成个别当事人的搞怪场,诉讼的“滤网”还是不可或缺的。对此,不妨引入美国的“宣布无理缠讼”制度:美国律师要对“轻率诉讼”承担审查责任,如果被法院宣布是无理缠讼,浪费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时间、资源,法院会对作出轻率起诉或轻率辩护的律师进行罚款,律师所在的事务所也会受到相应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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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