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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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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一律死刑不可取

□杨 涛

  6月17日,微信朋友圈突然被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大量网民在社交平台表态支持,法学界、社会学界人士则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是否该一律判死刑”,成为网友争论的焦点(6月17日新华社)。

  最近,有关拐卖儿童和打击拐卖儿童的报道时闻于耳,人们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痛恨可以理解。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打击是很严厉的,拐卖儿童是有死刑的。但真要将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就有些矫枉过正了。

  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与人们的朴素正义以及法理是相违背的。人犯了多大的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罪刑相适”。拐卖儿童的情形千差万别,有的是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小孩,有的在拐卖过程中善待小孩,被发现后不阻挠解救,有的则在拐卖过程中虐待甚至是伤害儿童……一律判处死刑,显然体现不出罪行的轻重。

  而且,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犯罪。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公开宣判,法庭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但这以后,仍有许多人铤而走险拐卖儿童。这印证了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那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如果因社会影响恶劣,就对拐卖儿童犯罪者一律判处死刑,那很可能导致死刑泛滥。拐卖儿童犯罪性质是很恶劣,但抢劫犯罪性质不恶劣?强奸犯罪性质不恶劣?照此逻辑,是不是“一律判处死刑”呢?死刑多了,潜在的犯罪者反而可能不再惧怕死刑。而且,大量死刑让刑罚更加残酷,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相悖,与世界减少和限制死刑的潮流也相违背。

  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可能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严重后果:一些人拐卖一次就不会收手,会接二连三地拐卖,反正一次也是死刑,多次也是死刑;还会导致有的拐卖儿童者被发现后对儿童杀人灭口。刑罚没有弹性,就可能让曾经沾手的人变本加厉,这不仅不利于减少犯罪,也不利于保护被拐卖儿童。

  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观点,反映了人们对拐卖儿童犯罪的痛恨,政府应当重视这种情绪。一方面,要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解救被拐卖儿童以及防范儿童被拐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引导人们理性地看待犯罪与刑罚,防止负面的情绪影响到立法和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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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