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存实亡的探亲假政策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探亲假出台34年被指“名存实亡”。最长能休45天,而过半调查者称从没休过,很多人甚至称“听都没听过”(6月21日《新京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但这个规定已名存实亡。一些具备休探亲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于各种原因通常并不批准员工休探亲假。此外,很多单位会扣除休探亲假职工的绩效工资,休假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 34年一成不变形同虚设的探亲假制度,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诸如,规定未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已婚职工,只能每4年获得一次为期20天的假期。此规定显然缺乏人性关怀,让“常回家看看”沦为难以实现的奢望。该规定也未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这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 探亲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益,也是公民休息权的一部分,简单取消和剥夺这项权益是不妥的,34年未变的规定也已经不合时宜,确有认真检讨和尽快修正的必要,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降低休探亲假的门槛,让这项政策更加科学可行、合情合理。例如,可以尝试把探亲假和年休假衔接起来,并扩大到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可以依照职工工作地与探亲地点的里程远近,给予不同的休假天数,路途越远,休假天数可越长。 其实,类似34年一成不变的探亲假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例。如尴尬的30多年未变的5元独生子女费,落实不了的防暑降温费,将近20年未变的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这些“沉睡”的规定,既暴露出设计上缺乏制度性的“新陈代谢”功能,也折射出公共政策调整的行政不作为。 公共政策往往关涉民生,关涉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修改,应当尊重民意和吸纳民意,且要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遗憾的是,现实中确有少数公共政策长期休眠,无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置群众的呼声和抱怨于不顾,明显不合时宜但就是“我自岿然不动”。公众有权利质问有关部门,还有多少类似探亲假长期“休眠”的政策没有被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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