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魏溪 许波涛)一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上诉慈溪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去年8月的一天凌晨,老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行驶时,没注意到前方的应急车道中停着一辆发生故障的重型厢式货车。没等老张反应过来,刹车不及的半挂车一头撞了上去,货车上的王某当场死亡。 老张立即停车报警,交警认定老张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的家属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今年5月,王某的家属将老张、物流公司及老张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150余万元。 法院查明,肇事司机老张于2009年获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但由于违章,老张的驾驶证已于2014年8月被降级。 近日,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老张明知驾驶证被降级,已不具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但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慈溪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物流公司赔偿64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在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中赔偿。 目前,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宁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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