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现场搬到了该市兰江街道四明社区,针对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费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现场审判,物业公司、社区居民代表旁听了庭审。此举标志着余姚法院物业纠纷巡回审判机制正式启动。 近年来,作为物业所有权的业主与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很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同一住宅小区的许多业主,而这些业主有很大部分不愿意到庭调解,采取不作为的消极方式应对物业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更好地解决物业纠纷,余姚法院启动了物业纠纷巡回审判机制,设立物业纠纷巡回法庭,法官就地审理物业纠纷,公开举证质证,对物业纠纷处理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鼓励业主积极参与诉讼,解决纠纷。 (卢文静) [案例解读] 余姚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判决的这起物业案,因物业费纠纷而产生,非常具有典型性。 本案原告为该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其诉请为,判令小区业主任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车位服务费、能耗费及相应违约金;而被告任某称,其之所以拒绝支付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致使房子两次漏水。之前,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无法就物业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应当为本小区业主提供优良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对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业主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公司应认真倾听业主的意见,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案被告辩称房屋两次漏水给他造成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失因原告存在过错造成。此外,即使物业公司确实对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业主也宜通过合法方法解决,而不能成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法定理由。最后,巡回法庭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任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车位服务费等共61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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