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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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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商”贷款政策
最快本月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获通过

  

  本报讯(记者王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并于日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如果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已在85%以上,最快本月起即可启动“公转商”贷款政策。

  所谓“公转商”,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办法规定,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实行“公转商”呢?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在90%以上时,应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均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贷款,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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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