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中学学生郑雄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学生围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原因可能是在考试期间,郑雄没有让同学抄袭,引起不满后遭到殴打。施暴者都是曙光中学的学生,年龄在十四五岁(7月19日《京华时报》)。 这是我在4天内获悉的第二起初中生被同伴围殴致死的消息。据《现代快报》报道,7月14日中午,江苏泗洪县育才中学初二学生小博(化名)被八九名学生围殴致死。10天内,就有两名初中生死于同伴的拳脚之下,令人咂舌。 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频发的校园暴力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讨论热潮,有建议开展抵制校园暴力专项教育宣传活动的,有建议降低刑罚年龄的,有建议社会、家庭、学校三方联手,完善感化和矫正措施的……不一而足,但基本没形成共识。因而从上到下,也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止频发的校园暴力,于是乎,校园暴力不断上演。 两起校园惨案的施暴者都是十四五岁的初中生,且都是团体犯罪。13名学生同时围殴一名同学致其死亡,绝不像曙光中学负责人所称的是个“意外”。这些施暴者有他们的逻辑,如知道“14岁前杀人放火不要坐牢”“犯罪要趁早”“法不责众”等,正是在这些错误意识的指导下,这些孩子才有恃无恐。 因此,我始终认定,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太宽大为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是对违法者的处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虽然初衷良善,但事与愿违,导致宽容即纵容。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分析统计:有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占比42.5%、32.5%,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从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看,因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到三成,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判罚居多。这意味着,大部分校园暴力事件是不予刑事立案的。即便立案也大多是轻判,要么缓刑,要么判三四年,很少有被判重刑的,更不会像美国那样有被判终身监禁的。 《刑法》第17条规定得很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两起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学生大多是十四五岁,对照该条规定,他们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两地公检法秉公办案、严惩肇事凶手,为各地司法部门提供可资借鉴的严打校园暴力的案例,以法律名义震慑那些潜在的少年犯,为广大青少年筑起一道坚固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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