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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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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未获奖励

宁海一农民状告当地政府部门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前天,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原告以自己检举他人违法,但未获得行政奖励为由,状告当地政府部门。据了解,这是浙江法院首次受理类似行政案件。

  本案原告董在方为宁海县力洋镇盖仓村村民,也是一位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今年6月3日,他发现有村民涉嫌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蟒蛇、眼镜蛇等,立即向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检举。当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当场缉获眼镜蛇等13网袋,约50公斤。两天后,董在方通过电话与当地农林部门联系,要求给予其举报有功的奖励,但遭到拒绝。

  6月29日,董在方获悉农林部门已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村民进行处罚,于是又到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予以奖励,但再次遭拒。

  董在方认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公民都应站出来制止或者检举。同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对“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人员,行政主管单位应给予奖励。自己成功举报了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政府部门已对违法者予以惩处,自己理应获得相应的行政奖励,但这一正当要求屡遭拒绝,因此,自己的受到奖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董在方在起诉中提出了两项要求,第一,依法给予其检举有功的行政奖励,维护其人格尊严;第二,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董在方前天表示,其起诉要求行政奖励,目的在于促使人们更好地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制止、检举各类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提醒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保护这种可贵的公民意识,落实对检举有功者的法定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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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