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9月1日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实施。依据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的个人及单位将面临处罚,个人最高罚款为200元,单位最高罚款为5万元。对此,社会反响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立“法”有利于推进垃圾分类,有人认为推动垃圾分类不能靠“罚”。 在我国,垃圾不分类,非但公众习以为常,“环保法庭”也不受理这类“小事”,而在环保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对垃圾处理不当的行为实施处罚则是惯例。比如澳大利亚一些州早在1970年就制定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按类别乱丢垃圾,将被处以119至239澳元的罚款。 垃圾不分类乱丢弃,说白了只是一个习惯,施以重罚合适吗?反对的人甚至搬出孟德斯鸠的名言:“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改变的东西,那是极糟的策略。”社会确实需要许多习惯来支撑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法律不可能去规范人们的一举一动。一些好的习惯作为“公序良俗”甚至得到法律的认可与肯定,但相应地,一些“陋习”也应被移风易俗。 哪些事情该用习惯来改变,哪些又该用法律来改变呢?判断的标准就是,这一习惯是否损害了他人及公共利益,是否“亟待解决”。当前,垃圾不分类的弊端非常突出,“垃圾围城”已成社会公害,靠人们的“习惯”慢慢改变,环境受不了,城市耗不起,垃圾处理部门也承受不起。 用法律来改变垃圾不分类的“陋习”,不仅有指引作用,让人们把垃圾分类从道德认识上升为法律意识,更可以用法律的强制作用,促进垃圾分类尽快落到实处。推进垃圾分类,兹事体大,应当立法。改变“陋习”,光靠自觉不行,“罚”还是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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