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小平 通讯员张怡)今年3月,家住北仑的小方在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价格50多万元的奥迪A7轿车,并当场付了10万元定金。三个多月过去了,预订的轿车却一直未见面。经多次询问,汽车销售公司告知这款车现在公司没有了。一气之下,小方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小方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已构成违约,按规定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称,购车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日期,只有“车到提车”几个字,所以公司并不违约。 昨天,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告诉小方,在和4S店签订购车合同时,针对合同里“车到提车”的这个格式合同约定,如果当时能让汽车销售人员在后面注明具体交车日期并签名就好了。“如果交车日期没有作明确约定,‘车到提车’的合同条款表述并不能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违约。”法官解释。 双方商谈处理方案后,最终汽车销售公司答应以比较优惠的价格把另一款轿车卖给小方。小方考虑后表示同意,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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