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实习生马芮华 通讯员巍子)停车在路边小便,结果挡住后面车辆的去路,双方一急之下大打出手。其中一名男子被打后伤势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面临巨额赔偿,三名当事者该如何分担责任?近日,镇海法院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前年10月的一晚,王某夫妻在朋友家吃完晚饭,由于喝了点酒,便让朋友开车送他们回宾馆。途中,王某下车小便。此时,刘某和3个朋友驾车而来,正好被王某的车挡住去路。 双方大吵一架后,刘某等人驾车先行离开。谁知没开出多远,王某让朋友开车赶超上去,挡住刘某车子的去路。见王某手拿木棍,刘某也叫朋友到一旁的当铺店,拿来几根自来水管。 “上,打他!”随着刘某一声呐喊,同伙乐某上前给了王某一拳,恰好打在他右侧颈部,致其后脑着地,昏迷不醒。事后,王某经抢救虽保住性命,但人一直未苏醒。经鉴定,他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后,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王某65万元,其余费用便再无着落。为此,王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乐某、刘某连带赔偿王某伤后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镇海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乐某因直接实施拳击行为,需承担50%的责任;王某因琐事挑起争端,继而产生打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自身受伤致残承担30%的责任;刘某起了指使作用,应承担20%的责任。 对此,被告刘某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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