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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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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度就是敲诈勒索?

□马涤明

  黑龙江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发现其中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随后,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29日晚,李海峰被绥化市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8月1日《重庆晨报》)。

  消费者索赔,被认定涉嫌敲诈勒索,笔者认为严重背离法律常识。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是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维权纠纷,消费者只是提出索赔要求,没有使用威胁和要挟手段。至于说450万元索赔数额是否过高,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企业也完全可以拒绝消费者的要求。企业若认为消费者索赔损害其权利,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原本一桩民事法律范畴的问题,警方横插进来,动用公器大棒,压一方,护一方,执法的公正性严重存疑。近年来,一些大企业、纳税大户遭遇维权索赔、舆论监督时,所在地警方以敲诈勒索、损害商誉罪名抓捕另一方的情况,每每受到舆论与法律界的质疑。这种情况多起来,大企业岂不是成了“老虎屁股”,没人敢摸了?

  2006年,大学生黄静因华硕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向厂家索赔500万美元,厂家报案后黄静被警方羁押295天,后检方出具刑事赔偿书确认:“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今天的今麦郎案与黄静案基本相同,消费者“狮子大开口”确有不妥,但与“敲诈勒索”不沾边。如果维权过度,便可能踏进“敲诈”的陷阱,以后谁还敢维权、监督商家?这绝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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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