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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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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应告知经济困难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

我市探索建立
申诉案件法律援助新机制

  本报讯(记者龚哲明 通讯员宋文军)“法院、检察院在受理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服务。”这是近日市司法局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保障申诉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化解申诉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遴选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律师人选,制定《宁波市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名册》,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申诉人自行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和《法律援助公函》等送交至法院、检察院。

  《意见》强调,法院、检察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为代理律师提供了解案情、查阅案卷、会见申诉人等便利,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等方便。

  据悉,市司法局已专门组织10名民事和10名刑事律师组成两个律师团,供受援人从中选择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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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