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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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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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能否兼得
第三人赔偿款和工伤保险款?

  [案情]

  2013年10月,北仑的陈先生下班时,被逆向行驶的摩托车撞倒,驾驶人徐某负全责,陈先生则被认定为工伤。由于陈先生所在企业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徐某无完全赔偿能力,陈先生的医疗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之后,陈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陈先生的医疗费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徐某也赔偿了陈先生部分误工费、康复费等费用,所以,其再索赔等于重复赔偿,构成不当得利,并以此为由拒绝。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同时被认定工伤,投保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就第三人赔偿款和工伤保险款可以“有限兼得”。

  工伤赔偿的范围主要有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辅助器具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五至六级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等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其中的“医疗费用”,仅指众多工伤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一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则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见,除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其他工伤赔偿项目即使第三人已经支付,被保险人也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叶健峰 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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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