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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安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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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晓峰 通 讯 员 陈 立 洪茜琼 纸屑、果皮,甚至是酒瓶、菜刀、卫生巾都会“从天而降”,尽管高空抛物在市民厌恶的陋习中名列前茅,但屡次整治依然无法杜绝。究其原因,在于受到惩罚的抛物者并不多。有人认为,处罚力度过轻是高空抛物“肆无忌惮”的主要因素,因此建议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体系,并明确处罚措施。 夫妻吵架,手机、笔记本电脑往楼下扔 8月16日晚上7时许,海曙白云派出所接到居民报警,称在联丰南区有一户人家在高空抛物,差点砸到楼下散步的人。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了现场,周围已经围了不少人,挤进去一看,丢下来的东西还挺高档:书、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就在这时,一名女子下楼了,正准备把东西捡回家。民警上去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夫妻俩吵架了,情绪失控就把东西扔出来了。民警对她进行教育,谁料对方竟然回了句:“又没扔到人。”这话惹了众怒。女子显然还在气头上,直接来了句:“你把我抓起来好了,东西我也不要了,你拿走好了!”说完她就转身走了。 “这样的情况很多,处理起来也很为难。”民警说,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可以说是一个城市的通病。以鄞州中心城区的钟公庙派出所为例,最近一个月来这样的报警就有7起。 高空抛物,依法追责有前提限制 高空抛物说到底还是人的素质问题。有些人只图自己方便,把自家门外当成天然的垃圾场,一扔了之,而一旦出事,又不肯主动承担责任,往往造成“无头公案”。 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很多国家对其进行“严打”。比如在新加坡,高空抛物不仅要坐牢、被罚款,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如果造成损害的,不管能不能找到抛物者,都可以按照此条法律,用“连带”的方式来追责。但向“相关责任人”追责的前提是“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只要不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就没“法”管了。 律师建议:加大“无伤”型高空抛物处罚力度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红说,高空抛物,从民事角度来说,一旦被高空抛物砸伤或者财产损毁,一般是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来要求侵权赔偿。只有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具备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对于“无伤”型高空抛物,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罚。 处罚力度过轻显然不利于遏制高空抛物。为此,徐丽红建议,在立法时,可以明确和加大对高空抛物者的处罚力度,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无伤”型高空抛物现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体系,并根据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才可能有效减少或杜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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