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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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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需搞清三个问题

□尹卫国

  近日,国家旅游局、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一提法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导游小费合法化”(8月20日《新闻晨报》)。

  对此,不少游客存有两点忧虑,担心“小费合法化”会增加旅游成本;自愿的小费会否“变味”成强行索取?在笔者看来,这些担心与疑虑大可不必。关于导游小费,需要搞清三个问题。

  首先,提倡小费奖励不等于合法化。所谓“小费合法化”是要被写入法律条文的,我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目前并无涉及导游小费的表述。就是在导游小费很普遍的国外,也无明确的法律支撑,完全出于自愿。因此,三部委《指导意见》应这样理解,一是为小费“正名”,导游收小费不违规违纪;二是提倡小费公开、透明。

  其次,应明确小费问题也是与国际习惯接轨。据了解,旅游业“小费”现象在国外很普遍,包括导游、宾馆服务员、大巴司机等,只要提供了服务,游客一般会支付小费。到国外旅游过的中国游客普遍感到强制购物等现象非常少见,或许小费有一定“功劳”。目前国内旅游市场乱象时有发生,与导游收入过低有某些关联,建立包括小费在内的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有助于破解旅游行业非法牟利的“潜规则”,减少违法违规问题。

  再者,小费自愿原则不意味着强制收费成“必然”。游客是否愿意付小费,主要取决于导游的服务态度与质量,因为相关法律并无规定“必须”支付小费。如果导游强索小费,或者对不愿付费的游客冷嘲热讽,谩骂侮辱,那就属违法违规行为,游客完全可以举报投诉,管理部门也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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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