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朱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租期为4年,租金178万元分两次支付。 餐饮公司依照协议先行支付了第一笔租金95万元,但未在去年9月之前按约支付第二笔租金。为此,朱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租金。这此期间公司仍进行营业。 余姚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朱某租赁给餐饮公司的房屋并没有取得房产证,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这套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餐饮公司是否还要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呢?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朱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但餐饮公司需支付朱某房屋占用使用费。 [说法] 协议无效,法院为何仍判餐饮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相关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建筑租赁产生的纠纷有详细解释,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无效,不等于实际上使用了该建筑物的租赁人就不用支付任何费用,最高院同时规定,在确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如果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租赁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但餐饮公司仍应当支付给朱某相应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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