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告转移财产
法官抢先查封

  [案情]

  2013年3月,余姚的王某夫妻向陈先生借款7.6万元,借期一个月,但直到去年底,这笔欠款仍未归还,王某夫妻甚至玩起了“人间蒸发”游戏,陈先生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

  今年2月,余姚法院判决两人归还借款7.6万元,由于两人缺席,判决书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两个月后的一天,陈先生获悉,两被告准备变卖房屋转移财产。由于两人一直不露面,因此,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以公告方式送达,而履行完所有程序,至少得3个月。在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对方名下的所有房屋,获得法院的同意。

  次日,执行法官赶到余姚房管中心,依法办理了查封手续。一个小时后,一直不露面的王某夫妻领着一个人也来到办事大厅,向工作人员提交了办理房屋过户的资料,办事人员告诉王某夫妻,他们的房产刚刚被法院查封。

  得知这一消息后,目瞪口呆的王某夫妻只得主动与陈先生联系,希望能解除保全,让他们卖房还债,两人还当场支付了4万元现金,以表诚意。

  

  [说法]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依法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从法院受理到最后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但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本案中,如果陈先生不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很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债权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对对方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限制其进行处分。

  (陈文铮)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