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一个抽样调查数据不容忽视:逾二成中国家庭曾遭遇家庭暴力;一个观念或许掩藏更多真相:家丑不可外扬———近年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24日,历经20年的酝酿和准备,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立“家法”,将如何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与此前的法律相比,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这一特征,这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理由的明确界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冬梅说,“以往的表述有些笼统和宽泛,或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全国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曹冬梅对记者说,自己经手过的婚姻案件,近一半因家庭暴力而起,并日积月累越来越严重。原因之一,就是受害人自己都认为家暴是家务事、私生活,不愿求助外界和公权力。同样,相关部门也往往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对家暴问题采取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草案规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进一步明确,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并未将精神方面的侵害写入。并且,对于外界热议的言语恐吓、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涉及不多。 良法贵在有效执行,此次反家暴法草案在法律执行层面专门设立了两项新制度,令人关注。 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将送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暴。 草案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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