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魏溪 许波涛)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马某竟找熟人伪造劳动合同。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还因此被罚。 去年4月28日中午11时55分,邹某驾驶小轿车,沿慈溪庵崇公路自西往东行至绿园三岔路口时,与女子马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她倒地受伤。事后,慈溪交警经调查,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 受伤后的马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马某的损伤构成两个九级伤残。随后,她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支付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万余元。 由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收入来源以及受害人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也存在差异。无正式工作的马某为获得高额民事赔偿,提交了浒山某商行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马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原件的纸张簇新,像是最近开具的,质疑证据的真实性。马某当即承认该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系伪造,自己从未在该商行上班,是她的子女找熟人施某开具的。 日前,慈溪法院对马某作出罚款4000元,对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的施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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